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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个世界末,对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理论研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达到完善的程度,然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发展的比较晚,关于这方面的理论更是不完善。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和国际行政不作为的理论不断推进和发展,再加上曾经的一些让人为之震惊的事件的发生,比如2008年发生在山西襄汾的溃坝事件、三鹿毒奶粉事故和2010年的山西王家陵的透水事故等与其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关于行政不作为这方面的法律研究起步比较晚,其理论还不完善,在现实中,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其结果就是导致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被侵犯时,不能有效的及时的采取手段进行司法救济,给相对人的权力保护和对政府机关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带来负面的影响。丰富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理论,有利于推进法制国家的建设进程。本文主要是从域内外对行政不作为理论研究的前沿上结合笔者对其的理解,对其涵义做的界定,对其类型和可诉性构成进行分析,然后通过我国最高法公布的十大典型的不作为案例分析出其存在的问题和特点,比如行不作为表现形式、司法审查范围、原告资格主体、举证责任分配与加强有效判决执行上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在借鉴英美德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创新之处就是以我国最高院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案件为研究视角为基础,但又不局限于对此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出现的和引申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策建议,以达到完善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初衷。笔者主要运用了文献资料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文献资料分析法主要是对已有的理论精华和文献,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全方位总结分析,从其差异中找出精华为己所用;案例研究法,主要是以我国最高法公布的十大典型行政不作为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出我国在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比较分析法是对英美德等国的行政不作为的理论认真分析找出可以为我所用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