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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是一项古老的担保形式,同时又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担保制度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动产担保的再度复兴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密不可分,除了依然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之外,更加彰显其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动产担保立法均愈发重视,倍加关注。我国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对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立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所以,此时正是参考动产担保之国际发展,检视我国动产担保立法是否健全完备的最佳时机。动产担保立法的进一步系统与完善,不仅有助于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形成一个健全的动产担保法律体系,亦能便利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授受,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考察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动产担保立法加以研究和评析,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章是对《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动产担保的现行立法状况与实践情况的概述。通过对我国主要的动产担保现行法律的介绍和简评,以及对动产担保在实践中运行情况的考察,对我国动产担保现行立法的特点进行了简要论述,并特别指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现行立法的若干不足之处,由此引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物权法》制定的极大关注以及希望借此机会对我国的动产担保立法进行完善与重构的广泛呼声。
第二章是对《物权法》动产担保相关规定的概述。首先回顾了《物权法》从学者建议稿到草案的八次审议这一立法进程中对动产担保相关规定的起草过程,简要论述了《物权法》动产担保相关规定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动产担保法律体系源自于种类设定、体例安排和制度设计的共同作用,故而有必要对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的种类设定、体例安排和制度设计进行研究与评析,同时选定日本和美国的动产担保立法作为参考与借鉴的对象,为后三章的详细论述进行铺垫。
第三章是对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的种类设定的研究。通过对日本和美国动产担保种类设定情况的考察,得出了动产担保种类设定的多样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动产担保立法之一大趋势的结论,进而指出我国应建立一个开放的动产担保法律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担保手段和融资手段;同时阐明了我国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约束下,无法效仿美国对动产担保种类进行一般承认,因此需要坚持以法律形式对实践中有所需求的动产担保种类一一加以确认的理念,为动产让与担保以及其他可能不断涌现出来的动产担保种类留下位置。
第四章是对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的体例安排的研究。首先介绍了日本所采用的民法典外加特别法的体例安排和美国所创建的统一的动产担保法的体例安排,指出日美两国的不同体例安排与其时代背景、立法考量以及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由此肯定了我国作出民法典外加特别法体例安排的合理性。随后,在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日本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动产担保种类在民法典与特别法之间分配的三项原则,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目前的分配情况进行了评析。此外,还勾画出我国民法典与特别法在动产担保规制问题上的整合方案。
第五章是对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的制度设计的研究。在肯定了《物权法》在扩大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区分动产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动产担保权的效力、统一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增加动产担保权的实现条件以及简化动产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等方面对我国动产担保的现行立法进行了重大改进与完善的同时,指出我国动产担保立法在制度设计上仍存在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未坚持反面排除法、简化后的动产抵押权实现程序难以发挥作用、动产担保的公示制度仍不完善、财团抵押的规定过于简略、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和客体不妥等缺失与不足,并提出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