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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竞争是以消费者为媒介展开的,其竞争的目的在于争取更多的消费者。而市场竞争的活跃恰恰隐含了诸多不正当行为的危险,这类行为不仅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虽然不是市场竞争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但是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进程中重要的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重视,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对有序竞争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某个具体消费者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大环境,禁止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一种间接保护。从消费者在市场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从立法目的和保护客体方面看,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又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从宪法人权理论和经济法消费者主权理论上看,该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又具有一定的应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重立法目标——经营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系统性、联动性,因此立法目的条款成为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逻辑主线。《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条款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进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在多次修订中引起了众多不必要的争议不禁反应其立法定位上的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款中“违反本法规定”的字眼又阻碍了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以解释的可能。责任规则体系中太过于注重行政责任而忽视了本该强化的民事责任将使消费者在遭受损失时得不到有效的补偿。最后,未赋予消费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更是有悖于其立法目的。所以本文提出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之内容且在第二章加入一条兜底条款以扩大对消费者权益间接保护的范围;细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进而完善归责体系以及赋予消费者个人及团体诉讼权利以便更好的契合立法目的,从整体到细节多维度、多方面地进行阐述,以求通过立法完善突出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对消费者权益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