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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以新闻聚合器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改变公众获取新闻报道的方式——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网站的服务商利用网络爬虫从新闻网站抓取新闻报道的标题、内容摘要、评论等“片段”并呈现给用户。这一运营模式引发了新闻出版商的抗议,理由是对新闻报道的内容“片段”、图片和其他组成部分的使用构成对其权益的侵犯。但是,在目前的国际条约和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中,明确将与新闻报道有关的客观事实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例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同时,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网站的服务商提出,这种对新闻报道的片段化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为了保护新闻出版商的相关权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在立法实践中提出通过增设邻接权种类的方式对新闻报道予以保护。以德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国家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增设了新的邻接权种类——新闻出版者权;欧盟委员会也在2016年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其中第四节规定了在欧盟范围内对新闻出版商和其出版物进行法律保护。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创设的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制度是为了探求我国著作权法和邻接权制度发展的前景。传统的邻接权制度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和广播电视对其节目的权利。但这只是对成员国要求的最低保护标准,并不意味着邻接权仅包括这三类权利。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邻接权制度也进入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各国立法往往根据本国不同的实际情况,针对部分独创性不足但不保护会有失法律公平的客体规定邻接权保护制度。本文立足于欧盟国家创设新闻出版商权的实践探索,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转让、期限和限制等,同时涵盖学者观点和法院判决中的事实、理由。通过分析新闻聚合器产生与发展、引发的法律纠纷和传统新闻出版者、新闻聚合器运营者的不同观点,阐明该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介绍新闻报道的不同保护方式以及邻接权保护模式。其次,对新闻出版者权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网络环境下是否应当对新闻报道进行邻接权保护。对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模式进行详细分析,包括邻接权发展、市场激励作用、技术进步、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以及德国、西班牙实践情况五个维度。此外,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时事新闻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区别,我国目前立法、司法实践中对新闻报道片段化使用行为的规定以及新闻图片保护问题。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及其具体目标、要求。最后,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其他国家邻接权立法上实践来明晰网络环境下传统新闻出版商与搜索引擎为代表的网络服务商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以及相关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