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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上特有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一般被认为是保险合同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英国判例法和MIA1906,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的保险利益,这一原则和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法律上保险利益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特别给FOB.CFR等买卖中的货物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人们做了摆脱困境的种种尝试,并最终转向经济保险利益。本文通过对保险利益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横向比较研究,论证了海上货物保险中取消保险利益或者修改保险利益原则的必要性。第一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保险利益学说的回顾,概括引入当今保险利益的两种主流学说——法定利益说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第二部分,从国内外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立法规定入手,总结出两种保险利益立法模式——法律保险利益和经济保险利益,指出我国立法规定是参考了MIA1906的传统观点,但在表述上更为笼统,特别是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保险人常会以“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为由进行技术性抗辩拒赔,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国际上趋于对保险利益进行广泛灵活的诠释——确立经济保险利益原则。本部分还结合新《保险法》的修改,提出笔者的看法;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为后文论述打下基础。第三部分阐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转移。首先论述了确立以风险转移为标准的必要性;接着结合MIA1906论述了保险利益转移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最后,对比MIA1906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保险法》第49条的用语进行反思,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修改建议。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在CIF.FOB及CFR贸易条件下保险利益转移的相关问题,指出实践中严格的法律保险利益所带来的困扰,限制了保险功能的发挥,保险利益范围必须拓展。第五部分论述了中途停运中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即保险利益的归属——仍应以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依据来确定。第六部分论述了当今国际保险利益的两种发展趋势:建立经济保险利益原则和取消保险利益原则。结论部分总结全文,提出笔者主张——建立经济保险利益原则,并论证了取消保险利益原则和建立经济保险利益原则具有内在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