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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是我国新出现的一类特殊合同,正受到国家机关的日益重视。通过行政协议这种特殊形式,相对人一方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直接参与或者实施行政职能。这种趋于双方协商的方式更容易得到相对人一方的认可。随着2014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过以及2018年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受案范围这一章节的内容也就相应地发生了改变。依据相关法条的内容,因行政协议发生的纠纷被法律归为其受案范围,即行政协议可诉。也就是说,若行政主体一方未完成双方成立的协议内容时,相对人一方就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正当权益。但是,该规定忽视了行政协议具备的双向性特征,没有解决当相对人一方未完成约定的内容时该如何强制执行的问题,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也未曾对这种情况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笔者搜查、归纳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得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相对人一方未完成或者瑕疵完成协议约定的内容时所采用的三种强制执行路径方式。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新实施的诉讼法修改之前或者之后,针对协议相对人的各种强制执行的办法都相对混乱,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而且通过个案分析及司法实践或者理论界的评价,可以看出现行的三种路径也都在实践过程中体现出一些缺陷。所以,通过详细分析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行政协议的来源和性质、与普通的民事合同进行区分归纳其特点,加上对域外良好经验的借鉴。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当前状况,由相对人一方声明在双方成立的协议中直接引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条文最为恰当。只有厘清行政协议的性质及其特殊性,把该协议与平等主体间成立的普通的民事合同、由行政机关单方性做出的行政行为区别开来,才能为协议相对人在违反协议约定内容而进行的强制执行找到最佳的解决路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对行政协议相对人强制执行路径的选择前提、路径现状、现状的缺陷以及当前路径的改造论证等四个方面入手,试图用数据统计、案例分析的方法寻找当前对相对人强制执行的路径方式,结合个案文书分析以及法条分析的方法表明现状路径的缺陷,并结合域外经验提出我国强制执行路径改造的建议及其补充和完善。第一部分写明了研究本文的主要背景,针对当前的行政法律体系提出文章的核心问题。并且论述此文研究的价值或者意义。此外,核心问题的提出让我们对当前的行政诉讼法的单向性构造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也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的为解决本文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由此展开,进入到具体的研究分析当中去。第二部分主要对行政协议相对人一方的强制执行路径的选择前提进行分析,对行政协议的性质进行论述,对研究学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并且,结合域外针对其国家关于行政协议的概述,以此来了解行政协议的来源以及基本情况。阐明协议具备的自身特点,在要素方面逐一分析,以此说明本文研究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此外,通过分析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研究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内容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强调的行政决定的区别。用来说明后述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所选择的行政协议相对人强制执行的路径缺陷,同时提供有力的依据。第三部分是针对当协议相对人一方违反约定的内容时,对其现行的强制执行路径分别探讨。首先,为调查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笔者搜集了大量的有关行政协议的案例,摒弃行政主体在作为被告时的各种情况的案件,一共收集到了五十七份由行政主体一方当原告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各种案件。通过数据统计的结果以及个案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法院主要通过三种路径方式进行审理。其次,通过笔者选择的每一种路径的典型案件来说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选择该路径的理由以及其他学者或专家对其否认的观点。并研究产生这些不同意见的原因,为后文提供制度上的改造建议打下基础。再对所总结的路径的现状进行一一反思。针对性的对每一种路径分析出法院支持运用该路径的充分理由,同时通过搜查的各种文献资料、学者专著加上笔者自己的思考,对所述理由进行对应反驳,指出每一种路径自身存在的问题或者引发的缺陷并提供相应的依据。第四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如何改造当前我国行政协议相对人一方的强制执行路径而展开。首先通过对域外国家关于行政协议相对人强制执行路径的实践经验分析,为后续我国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强制执行路径的改造打下基础。其次,提出改造的路径,并且详细分析如此改造的依据,明确区分自力救济与非诉强制执行的不同点,阐明引入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并不违反行政法的首要准则,来说明该路径的合理性以及论证笔者提出的改造路径的优势。最后提出为了保障该路径的运用,需要对当前的非诉强制执行制度作出相应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