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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自1980年发展至今,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高速发展,《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简称CAS21(2006))已无法准确反映出租赁业务的交易实质,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所呈现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针对CAS21(2006)中对融资租赁的直租业务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中所出现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规范研究法,结合IFRS16以及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出租人的立场为出发点,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对国内外学者提出的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相关问题的结论及建议进行系统梳理。第二,分析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MM理论、税收差别理论、四大支柱学说,这些理论构成了融资租赁业务能够迅速发展的理论基础。第三,分析了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并提出我国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局限性,具体包括:对担保余值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合理;对或有租金的确认方式不符合其融资收益的实质;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其融资的实质;在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视为抵押贷款进行会计处理时,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方式与借款业务的计息方式不符。第四,基于实际情况对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所存在的局限性提出建议,具体包括:将“与资产余值相关的预计收入”计入到租赁收款额中,对届满时租赁资产实际价值与担保余值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租赁收益变动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将或有租金计入到租赁收款额中并参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以及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对于或有租金变动引起的租赁类型的变化应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在取消对租赁资产进行购置处理的同时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对于视作抵押贷款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需要计算内外部内含利率。 本文对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进行改进研究,有利于我国会计体系理论基础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使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更加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