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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重要的资源,经营者对于信息的需求十分强烈,行业协会作为集体性组织可以发挥其信息库的功能,收集和利用这些信息,为本行业经营者提供便利。信息交换的过程中可以促进本行业的发展,然而在信息交流、传播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一些问题。它可能导致价格卡特尔、产量同盟、划分市场、集体抵制等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作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而国外对于此类案件有类似的判例和成文法等可供借鉴。我国《反垄断法》对包括信息交换在内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只有原则性规定,这种规定很难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所以应当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基于此,笔者以反垄断法为视角,以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一般理论为起点,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分析信息交换行为在哪些方面可能出现限制竞争的可能,通过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比,发现我国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症下药,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一般理论。对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明确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本质上是垄断协议的一种,对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然后从不同的理论角度论证对其进行规制的合理性。第二部分,关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反垄断法规制内容。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规制从内容上进行了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主体要件、客观要件、结果要件和法律责任,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参加者、主观动机与目的、信息特点、行为特点、外部市场环境、行为结果和责任等具体内容。在制度分析过程中介绍国外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规制的判例及成文法规范。第三部分,关于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具体介绍了我国关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方面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反垄断规制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