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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步伐加快,我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改革逐渐深化,各项体制机制不断创新。但农业分散经营、农村资源闲置、农民收入低下的“三农”现状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整体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究其原因,一方面,农村金融规模小、总量少、重视程度低,导致金融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农民创业资本上,作用发挥不明显;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组织化程度较低,本应以合作互助组织为纽带促进“三农”发展,但因政府过度干预,导致合作基金会、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合作互助组织沦为行政管理体制的附属品,对改善农村金融现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目前,为解决农村金融滞后、农民资金匮乏现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兴起,但其金融业务受制于银监会,过于严格的监管制约了“熟人社会”下农村金融的培育和壮大;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在“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教授的主导下,以内置合作金融为核心,以“三位一体”和“四权统一”为基础,通过112个试点经验总结,把资源资金资产集约经营起来,让产权流转和交易起来,破解了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小农经济发展难题,增强了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本文通过研究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的理论支撑和发展经历,厘清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探析其财产来源和盈余分配,了解其社员权利保护、民主管理等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其外部监管主体和责任,并着重对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内置金融合作社相关法律,构建农村互助合作组织体系提供有益思路,从而为壮大农村金融、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乡村现代化治理、繁荣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打下坚强的法制保障。在厘清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内置金融合作社与其他三类合作社的对比,以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优势为出发点,提出构建资金资产资源充分利用、产权事权财权治权相统一的综合性合作社。同时,以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确认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具有合作社性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明确其为社员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质和具有盈利行为的营利性质,分析出内置金融合作社是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别法人,从而将农民组织起来,确立了农民联合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在分析合作社资金来源和盈余分配上,从法人的角度探讨社员出资后的财产权归属,指出合作社作为法人,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合作社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社员以其出资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确定社员出资的财产归合作社所有。从财产来源上分析了社员出资包括货币、实物和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财产性权利等内容,重点分析土地经营权、林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出资,并对公积金滚存入股进行了研究。在财产使用上,按照方式和性质将其划分为货币财产使用、非货币财产使用、盈余分配和公益支出等四个方面,主张信用合作业务坚持封闭性、互助性和非逐利性,注重实物和无形资产的科学、合理使用,节约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并提出合理确定盈余分配顺序,保障社员民主参与,同时注重公积金对社员教育培训、提供信息技术的投入。在加强合作社内部治理上,对入社条件予以明确,限制企业社员和投资社员入社比例,坚持合作社的人合性。同时分析社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获得资本报酬权和盈余分配权、获得服务权、退社权等社员权利,提出社员在合作社中具有平等地位,并以社员权利为切入点分析如何保障合作社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同时对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进行了讨论。在完善合作社外部监管上,围绕明确监管主体、构建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责任,分析了合作社设立审批、扶持发展、年终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审批部门、银行监管部门、扶持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等。通过分析各个部门的监管内容、方式和责任,提出政府适度干预原则,避免监管过程中“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为优质高效监管提供了合理化建议。最后以农村内置金融合作社平稳健康发展为出发点,提出了建立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体系、合理规制政府和合作社关系、构建股权激励和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完善社员的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