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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秩序规范,在国家法发挥效力之外调控着人们的生活交往关系,民俗习惯在民间社会中的作用构成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社会基础。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具有实际的社会价值,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民俗习惯司法运用过程中也有一些障碍,民俗习惯的必要法律地位的缺失,司法人员对民俗习惯认知的欠缺都构成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障碍。司法活动中要努力克服这些障碍,通过一定的途径将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中,才能合理的运用民俗习惯。
首先,分析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社会合理性。对于民俗习惯主要从主体上、地域上、社会范畴上来界定,民俗习惯蕴含着乡土社会的传统,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反复适用,慢慢地积淀下来形成的社会秩序的调控规则。在我国许多农村或民族地区,历史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民俗习惯的信奉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从。民俗习惯承载着生活在这一定区域内人们普遍的秩序需求,符合人们心目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体现着人们真正的利益需求,在调控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中更容易得到公众的遵从与尊重。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具有社会基础,也具有现实的司法需要,能够取得实际的社会效果。
其次,介绍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民俗习惯是一种社会文化,也必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完善,在司法中运用民俗习惯恰恰可以让民俗习惯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司法运用中区分善良民俗习惯,合理加以运用,能够促进民俗习惯自身的发展,能够弥补国家法适用范围不足的缺陷,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促进司法和谐,进一步的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提升司法社会认同度。
再次,阐述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障碍以及如何克服这些障碍。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障碍既有民俗习惯固有缺陷导致的障碍,也有现行法律环境导致的障碍。民俗习惯由于本身具有的普世性不足导致运用范围狭隘、规范性不足导致难以准确运用、发展性不足导致运用效率低、强制性不足导致时效性无法保障。片面的法治主义理解导致在司法中仅仅恪守法律的规定,忽视了民俗习惯的司法价值。民俗习惯必要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主要发动者和具有决定权的是司法人员,他们存在对民俗习惯认知的欠缺,这就使得民俗习惯很难进入司法中发挥作用。对于这些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障碍要深刻分析,在司法运用中努力克服和消解这些障碍。司法中要尽力避免民俗习惯固有缺陷导致的障碍,并努力赋予民俗习惯必要的法律地位,改善司法人员对民俗习惯的认知,才能促进善良民俗习惯合理的在司法中运用。
最后,探索了中国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途径。民俗习惯在个案中的运用是民俗习惯进入司法的首要方式。个案中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民俗习惯的作用,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到司法中促进案件纠纷的解决。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需要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主动运用民俗习惯实现司法公正。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还有赖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通过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使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