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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现行刑诉法颁布,其中对于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部门法的修订意味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虽然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零星的试点区域,但是由于在理论界缺乏明确的依据所以导致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大力推广。虽然目前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现状不容乐观,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从实践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来说,研究这一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首先从理论上来说,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要求警察到庭以口头的方式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和质询,这一行为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而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实施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使得庭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更加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可以得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从实践层面来说,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有利于规范警察在日常工作中的侦查取证行为,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进行介绍,从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警察出庭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借鉴其成熟的发展经验。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阻碍。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的运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例如明确适用这一制度的原则和范围、对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警察适用惩罚性措施、赋予警察在特定情形下的据证权等等。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警察就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偶然目击到的案件事实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身份和普通证人一样。另外一种则是警察就其在侦办案件、讯问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出庭进行陈述。1不可否认的是,警察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能够直接目睹案件发生的过程,能够直接接触到第一手的证据材料。而在现如今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大趋势下,证据对于维护“司法正义”,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不管是在案件的侦查起诉环节还是审判环节,案件的处理都必须要以证据材料为支撑,不能仅凭主观臆测去处理案件。警察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能直接参与到执法、司法活动中去。因此,能接触到更多的原始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能够帮助其他司法机关更为全面地了解案情,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也能给予案件的当事人一个更为公正的判决。毋庸置疑的是,警察出庭作证对于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实现程序正义都起着关键作用。在一些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已经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较为完备的规范。而我国因诉讼法的发展历程较短,因此相关规范还不够完善。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七条首次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这部法律中,也仅仅是规定了警察需要出庭作证的某些情形,但是针对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去准确界定警察需出庭作证的情形,以及如何解决警察怠于出庭作证的现实情况等问题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操作规范,因而使得虽然法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一制度的产生背景、含义、与其他发达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对比、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阻碍这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拟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能改善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实现“庭审实质化”这一司法改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