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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作为新的罪名由于其罪状描述简单而备受争议。在该罪名正式确立之前,虚假诉讼行为就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秩序捍卫司法尊严。为遏制这种不法现象,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是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篡改事实等方式意图通过诉讼的手段达到不法目的的行为。在经历过最初虚假诉讼行为究竟是以诈骗罪还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已有罪名定罪的激烈讨论后,最终刑法修正案(九)将这一行为以虚假诉讼罪确立下来。使这一行为在刑法上有法可依。在所选取的案件中,虚假诉讼罪的高发领域大多集中在民间借贷领域,建筑工程领域以及执行过程中,在每一领域内各有表象特征,所采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凭空捏造虚假诉讼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篡改部分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及隐瞒部分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法院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裁判说理主要集中在对罪名的确定以及妨害司法秩序方面,而律师的辩论角度多是在是否构成对司法秩序的妨害部分。第三部分为虚假诉讼罪刑事判决书反映的主要问题。这一部分从具体的案例入手,介绍了判决书中围绕虚假诉讼罪展开的争议问题。主要有捏造的事实是否应该包括篡改部分事实的情形,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否仅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在存在多人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中何时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共犯和如何定罪量刑才能保证裁判公平公正等内容。为此建议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回应现实需要、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罪的指导案例库、建立虚假诉讼罪的失信人名单公示制度和公检法内部的虚假诉讼检索平台,以解决在虚假诉讼罪司法裁判中遇到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