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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威克斯诉美国一案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如今已达到较为成熟的阶段。伴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融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所采用,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该规则作为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以及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复杂多元的权能特点及全程参与诉讼活动的特有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就以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相关问题为视角,采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以及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环节的适用过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阐释与分析。全文主要内容除绪论外共分为四章。第2章中,笔者主要阐述了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发展进程,大致分为了三个阶段,总的来说一直处于进步之中,这种进步不仅体现在效力等级的提高,而且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细化方面赋予了更高的可操作性,同时检察机关也出台一些规定确保该规则的有效实施;其次,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做出了相应的阐述,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也即是程序正义理论、客观公正义务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最后,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不仅体现了人权保障与限制公权力的价值,更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尊严的需要。第3章中,论述了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把握并预防的方法,自侦案件有区别于其他案件的独特的特征,特别是近些年来出现了新的特征,针对这些新的特征,本文提出了相对应的应对方法,例如,全程录像,转变过于重视口供的证明方式,重视律师的作用,强化监督以及转变我们的司法理念。之后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较为合理的建议。第4章中,本章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依然包括职权启动和申请启动两种。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救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检察机关承担,但针对不同的非法证据形式证明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不同。检察机关应选择合适的证明方式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并且证明活动必须达到适当的证明标准才能完成。第5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公诉案件的监督和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又分为对审前阶段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和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监督,对审判阶段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是否严格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监督。对于自诉案件的监督是本章的重点,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自诉案件的规定过于模糊,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法,例如,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做出相应的改革,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方法以及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进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