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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在着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由于中国一直以来继受的主要是德国民法,因此跟踪研究德国民法的发展变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生效以来,其债法制度的变化最为引人注目。尤其应该看到的是《德国民法典》的最新进展情况,即德国债法的最新改革,其标志就是已经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出台。这是《德国民法典》自问世以来最为重大、最为深刻的变化。这是德国民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应该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及法律史学界研究学习的重点。 本文介绍了《德国民法典》债法制度的历史变迁情况,包括它的形成、历史发展及最新改革,并从中得出了几点启示。在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民法典》的形成概况与债法制度的体系、语言风格及思维方式方面的特点。《德国民法典》的形成经过了二十余年的时间,它不象《法国民法典》那样开创了一个时代,也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而只是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德国民法典》把债法作为独立的一编,这一点是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债法与物权法的严格划分,是《德国民法典》上一个突出的特点,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特色。《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基本点是将概念分为一般的概念和特别的概念,将各编内容分成总则和分则,这样从一般的共同性规则到特殊的具体性规则,形成严密的体系结构。《德国民法典》采用抽象概括式的语言风格,倾向使用法律的专业语言和艺术语言,创造抽象的词语和技术意义的表达方式。这样的语言风格使民法典显得枯燥乏味,是抽象的、不生动的,很难被普通民众所理解。但不得不佩服这种语言的精确性和思想的严密性。《德国民法典》的认识论基础是折衷主义的认识论,民法典中既有很精确细致的具体规定,又有比较模糊的原则性规定,它一方面采取了抽象概括式的思维方式以维护法律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以便进一步发展法律,使法典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 论文第二部分介绍了自《德国民法典》生效以来债法的历史发展情况,然后指出债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暗示改革的必然性,最后叙述了这次德国债法最新改革长达二十余年的历程。 论文第三部分是关于这次债法改革主要内容的介绍,主要介绍了改革后的给付障碍法、解约权法、物的瑕疵责任及时效法,这些内容与第二部分债法存在的问题一节相对应。 论文的最后部分是笔者从《德国民法典》债法制度及其历史发展中得到的几点启示。第一,中国必须走法典化道路。这是符合法律发展的轨迹的,也是《德国民法典》百年历史表达出的一种思想。第二,我国应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设置物权编和债权编,并保留债法总则。《德国民法典》的结构被证明是科学的,它以为外行人理解所必要的简化换取了精当方面的长处,这个代价还是值得的。实际上二十世纪所有法典都采用了一般性的规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第三,在法典化过程中,一方面,理论界的准备和实务界的支持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政治动因与政府的推动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一部成功的民法典的问世,是要靠法学家和政府的合力才能最终得以实现的。我国政府对制定民法典的态度是大力支持并积极推动,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早日制定出一部成功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