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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许多人选择了灵活就业。在灵活用工的多种就业形势中,非全日制用工因其用工成本低廉,工作时间灵活,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重欢迎。也为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充分的发展埋下伏笔。非全日制用工让用人单位便于管理且成本低;便与劳动者自主择业且易于就业;同时对缓解就业压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对于国家来说无疑是一桩好事。但由于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起步晚发展慢,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明显的。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上轮廓式的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用工单位的发展。立法有必要对此细化。理论界对此问题比较关注,笔者对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问题、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劳动保险问题、工会维权问题。从中外理论的对比、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对比提出问题;从现实出发分析问题;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针对是时间问题。工作时间的长短无论对劳动者来说还是对用工单位来说都至关重要。因为他切实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像工资的多少、休息权的行使,同时关系到用工单位的利润。全日制用工超时问题按法律规定对待,但现实社会中强制加班现象严重,不给加班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种新兴事物,超时后按全日制用工还是按加班对待?理论界有争议!用人单位对全日制用工都逃避加班费,对非全日制劳工时间点到底怎样规定才算合理?本文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对比提出问题;从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用工超时的现象中分析问题,并结合外国的做法试图找出解决问题的答案,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和加班加点。第二部分针对的是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口头和书面协议皆可。从中外关于劳动合同形式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外国倾向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它的劳动基准法比较完善和市场信用度高;从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的现实中,可以看出倾向于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文分析了口头合同存在的依据,书面和口头合同各自的优缺点,当前我国劳动合同不易采取口头形式的原因,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言,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除非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针对的是社会保险问题,公民享有社会保险是《宪法》的规定,现实情况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大部分公民缺乏社会保险,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言,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表面上看是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法律规定之不足,实质上是最初的社保理念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新农保的社会包容性。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是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十二五”规划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被纳入其中。基于以上原因,联系中外社会保险的对比;现实中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的缴纳状况。笔者指出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应依赖于社会保险的全民覆盖,完善社会保险的立法,设计双层次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加快落实,处理好强制与自愿的关系。第四工会维权问题,对比中外维权的现状,可以看出中外工会形成的体制不同,外国属于自发性的,中国属于外源性的,鉴于中国自己的特色,我们要忠于我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国情的自己的工会。建设创新性的工会,提出工会维权社会化,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减免工会费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