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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已经在我国侦查部门得到运用。但围绕诱惑侦查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其不当适用可能导致侦查陷阱。在美国判例法上,从对侦查陷阱的宽容态度到“陷阱之法理”再到“正当程序抗辩”,围绕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演绎了规制侦查权的艰难历程,折射出侦查程序中关注人权保障的深层底蕴、由此得到启示,我国目前实践中诱惑侦查的无序状态也亟待法律规范。 从本质上讲,诱惑侦查的运用具有非法性、非理性,它不仅与刑事诉讼的活动规律、法治原则相悖,而且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主体合法原则;必要性原则;报告及审批原则;引诱对象非特定性原则;诱饵适当原则;消极行为原则;严格监督原则;有效控制原则;责任制原则。 在判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标准上,文章提出了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观点。主张首先看诱惑者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诱惑他人犯罪的行为,此种诱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原则上应以此来界定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使用主观标准来进行判定。由于诱惑侦查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适用不当,容易陷人于罪,因此,诱惑侦查的立法建构应当对其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审批程序等进行严格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