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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该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范围,以及归责原则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碰到了种种问题,而这些问题都关乎到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笔者以银行侵权损害赔偿案为引子,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概括,并就影响安全保障内容的因素进行了论述;在归责原则上,笔者认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此基础上对银行和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最后,通过本文的探讨,笔者对安全保障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四个部分。引言,该部分对立法问题,本文研究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第一部分,基本案情和争议问题。通过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介绍,概括原被告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一是对旋转门的警示标示义务是否是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二是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责任,并把这些争议焦点作为本文论述的支点。第二部分,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首先,该部分介绍了安全保障的立法定义和学术定义,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在小结部分结合案例对本案银行是否善尽了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该部分首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进行了确定,然后探讨了安全保障的责任形态,最后在小结部分结合案例对银行和受害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责任分配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对安全保障的立法思考。该部分以本文的案例为出发点,对安全保障立法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结语,该部分对本文的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判定结论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