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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是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灵魂与精髓。因此,分析和探讨一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该国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全局和品格。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笔者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为概述。该章对鉴定以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鉴定的种类进行了划分,重申了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可以说,该章为下文的论述作了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概念的混乱给相关问题的探讨带了困惑和麻烦。第二章为鉴定的主体。鉴定人是鉴定结论赖以生成的源泉,鉴定人性质的界定、角色的定位、地位的确认以及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明晰,对于判断鉴定制度是否合理以及生成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鉴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而本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建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无故不出庭接受询问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可以说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围绕的中心,所有的程序设计都是为了得到一份可靠、有效的鉴定结论,同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有着其自身特有的证据属性和价值,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整个证据体系中,也只有司法鉴定才具有制度建设的意义。因此,笔者对鉴定结论进行了界定、对鉴定结论的特性、价值以及在冲突鉴定结论的选择适用问题上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四章为司法鉴定程序论。本章包括了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实施、质证以及认证四部分,在论述中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着重论述了民事司法领域中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的不同,最终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探讨,在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合理配置,纠正在实践工作中错误现象,为我国民事司法鉴定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空间”。但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有限,缺少对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对许多问题的探讨都只是浅尝则止,其中的疏漏错误请各位老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