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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国际互联网业务的迅速发展,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来传送信息日趋普遍,这将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多样化带来新的选择。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将会大大地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并能及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自从1996年电子送达方式在英国得到确认之后,其便迅速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域外电子送达在理论上和技术上已经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随着人们在实践中的不断运用和认可,它将会在各国立法上得到越来越多的规定,并有可能代表着未来送达方式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从全球第一起确认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合法性的案件谈起,通过介绍案情,指出电子送达方式从无到有,开始被一些国家接受和认可,逐步发展的过程;接着将电子送达方式与传统的送达方式进行比较,指出其优势和不足;同时将电子送达方式在域外送达中的地位进行定位,将其定位于补充地位。第二章对电子送达方式的国际、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国际立法方面着重写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针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的调研,同时也对《欧盟送达公约》等国际公约进行介绍;各国的国内法方面主要介绍英、美两国的立法及相关判例,同时也涉及到了其他国家,通过这些案例来使我们了解世界各国在电子送达方式上所做出的尝试和努力,以期借鉴。第三章着重对电子送达方式在我国运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对该方式带来的提高审判效率、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等作用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由于网络技术的不发达,电子送达方式在技术上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法律上存在的一些障碍,然后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式。第四章对我国具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首先分析了我国在电子送达方式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状况;然后从国际、国内以及区际的角度入手,建议我国构建一套国际条约模式、国内模式和区际协议模式相结合的三级送达模式;最后对我国电子送达方式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主要表现在对送达方式的立法进行统一,和确认电子送达方式的效力方面,以期能对电子送达在我国得以顺利运用尽自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