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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不断完善,针对“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本文从两组四则案例引出的问题出发,分别对搜索链接行为的本质特征以及“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主观过错的认定这两方面问题进行探讨。文章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动机,即希望通过对搜索链接行为网络侵权案件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能够为今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以选取的两则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搜索链接行为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了评析。笔者首先从搜索链接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并考察了英美版权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搜索链接行为的认定,指出搜索链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信息定位”服务,该行为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本章的案例进行法理评析。笔者认为:法院在正确区分了网络环境中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基础上,认定了搜索链接行为并非“网络传播行为”,作出了正确的判决。第二章以四则涉及搜索链接行为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笔者重点分析了“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主观过错认定问题。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红旗标准”与“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指出如何根据外部事实判断“红旗标准”的适用条件是司法实践中法院正确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关键。接下来笔者对“红旗标准”在“空白搜索框”和“榜单”两类搜索模式下的适用性问题分别进行讨论,指出正确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需要结合“侵权通知”。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对本章共四则案例的审理作一综合评析:“雅虎案”一审判决是对“红旗标准”的正确适用;“泛亚案”并未改变“雅虎案”中主观过错认定规则;“华纳案”、“搜狐案”明确了“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最后一章是结论部分。在这一章中,笔者根据前两章的分析,对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搜索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主观过错认定两方面问题作一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