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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作为人们度过休闲假日的一种方式,为地区或国家带来经济效益。但与此相对的是旅游纠纷数量与日俱增,旅游行业的稳步发展要以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规范,而旅游行业法律制度的关键在于旅游合同。我国2013年正式颁布实施了《旅游法》,随着《旅游法》的实施给旅游行业带来了显著变化,旅游市场的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旅游法》的一些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通过司法实践会发现实施中存在不足。韩国于2015年发布民法修正案,将“旅游合同”编入《民法典》,使其成为有名合同,并于2016年起正式实施。现韩国法律法规、学说和判例结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旅游合同法体系,对旅游者的保护上有着较好的实践经验。本文通过比较介绍中韩两国的旅游合同制度,借鉴韩国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维,为完善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提出有利的建议。本篇论文除结语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现状、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方法,明确了文章的研究范围。第二章介绍了中韩两国旅游合同概念及性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概念及性质,因此学界对此持有不同的意见。韩国已将旅游合同新设在《民法典》承揽合同之下,使其有名化,并明确定义其概念,解决实践旅游活动中旅游合同的适用缺乏统一且明确规定的问题。第三章是中韩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比较。比较分析中韩两国旅游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总结归纳两国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上异同之表现。其表现主要为中韩两国均对履行辅助人法律地位持有不同意见,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所争议。通过归纳总结两国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为之后章节中研究民事责任承担奠定基础。第四章是中韩旅游合同民事责任承担比较。比较分析中韩两国旅游合同纠纷中各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分析中韩两国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思考我国现有旅游合同法律制度在民事责任的分配规制上存在的不足,缺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第五章是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比较分析中韩两国在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以及实践中差异,提出我国借鉴韩国旅游合同相关立法思维将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建议;借鉴旅游经营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不足;面对旅游合同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困境,根据我国《民法典》(草案)突破传统民事责任的既定格局,肯定受损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趋势,借鉴韩国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不足。以此进一步保障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