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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权利的继承是《公司法》中具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基于兴趣,加以长期关注,通过与导师沟通,决定写作关于这一方面的论文。笔者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研究后发现,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相关法律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继承。承认股权由于股东死亡会发生转移。目前,国内学者诸如刘俊海、周友苏、赵旭东等教授,都对股权继承问题有所研究并著有专著,他们亦都认可股权的可继承性。随着自然人股东越来越多,自然人死亡后,其在公司的股权归属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值得探讨的话题。笔者认为,股权继承是公司股东变更的一种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具有一定影响。股权继承即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并行使股东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加以确认,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非仅对财产权的继承,且允许公司章程排除股东的当然继承。但是,《公司法》仅对股东资格继承进行原则规定,导致实践中的许多相关问题须从《民法》、《继承法》中寻找法律依据,且也直接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笔者想就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综述,并在综述部分试图提出解决办法。笔者打算通过对绪论及论文第一部分内容的阐述,对股权继承即股东资格的继承(除非公司章程有限制性的例外规定)进行确认,并就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及个人认为合理的解决办法进行阐述,然后在论文第二部分内容中提出一些个人想法,试图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权的继承提出建议。本文拟采取文献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务层面进行分析探讨,力求能为实践提供一定参考。本文共计大约27000字。第一块是绪论部分。主要从选题的意义(包括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内容)、股权的涵义及可继承性分析、《公司法》第75条概述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二块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权继承相关问题的综述。共十个小节。此部分内容中笔者试图对一些现实争议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第三块是笔者试图提出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