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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作品在2001年被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建筑作品的保护在我国还需要完善,其中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建筑作品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分为四大部分讨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一部分,对建筑作品做一个概括论述。首先,关于建筑作品的范围,作者在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建筑作品的保护的对象不应该仅仅包括建筑物,还应该包括建筑模型和建筑设计图纸。其次,作者认为建筑作品应该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对有些学者认为建筑作品可以用外观设计保护和有些学者认为建筑作品可以用商业秘密保护的观点做出了反驳。最后,作者结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特点,对建筑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做出了论述,以便著作权人更好的对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进行保护。 第二部分,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界定。首先,通过类比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得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根据一般原则确定。其次,对建筑作品中的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做出了论述,最后得出结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不能简单的参照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进行确定,而应该由委托方与受托方提前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一个明确的约定,这样可以减少纷争,节约社会资源。 第三部分,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以及期限做了论述。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只有更好的明确著作权人对建筑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才能更好的对建筑作品进行保护。首先,通过对一般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的内容的论述,得出建筑作品著作人身权的内容,认为作者允许建造建筑物就应该视为对建筑作品的发表;在行使署名权时应该遵循合理行使的原则,不应该损害到建筑作品的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对作品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但是在施工时,施工方也可以根据施工的现场情况对建筑作品做出修改,这不属于侵权行为。其次,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中的各项财产权利做了论述,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区别就是是否对作品加入了创造性改变。最后,分别对建筑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做了论述,得出展览权不应该受到保护期间的限制,而应该始终由物权人享有。 第四部分,对建筑作品侵权的救济的论述。首先对建筑作品侵权的行为判定做了论述,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常见类型有四种,分别是侵犯建筑作品发表权的行为,侵犯建筑作品署名权的行为,侵犯建筑作品修改权和完整权的行为,侵犯建筑作品复制权的行为。其次,在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认定中,因为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者主要是进行教育惩戒,这种方式更合适,并且《TRIPS》协议中也有要采用过错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所以对建筑作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宜采用过错原则。最后,对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做了规定,认为对此种侵权更适合采用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对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