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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私人诉讼比公共执行具有更高的积极性,且不受公共财政、人员数量的限制,因此,可以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更好地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008年《反垄断法》第50条奠定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法律基础,但其仅为原则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私人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2年《反垄断司法解释》在原告资格、起诉方式、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使反垄断私人诉讼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及实践经验不足,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还存在着诉讼动力不足、集体诉讼制度缺失等方面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撰写本文。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反垄断私人诉讼概述。本部分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界定、起源、性质三个方面对私人诉讼作了简要概述,是整个文章的大前提。第二部分,国外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考察。在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起步较晚,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方面都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美国作为现代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源地,欧盟各成员国及日本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它们的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第三部分,我国实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必要性。本部分从法理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三个角度分析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理论基础,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说明我国实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就立法现状而言,《反垄断法》奠定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法律基础,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反垄断司法解释》则对其作出了细化,但仍有不足;就实施现状而言,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存在举证、诉讼成本、诉讼动力不足等方面的障碍。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以上现状,我们可以从诉讼证据制度、诉讼成本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对反垄断私人诉讼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反垄断私人诉讼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