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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监管规章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基本定位,但是实际的平台经营、监管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完全围绕它的基本定位展开。规章规定,平台的法律监管机制既包括对平台的机构监管,也包括行为监管;既注重政府监管,也需要发挥行业自律与网贷市场主体自治作用。这样一个具有体系性的法律监管机制在实施后出现了明显不足:机构监管范围窄化、地方行业自律被忽视、具体监管措施缺乏规范引导;具体表现为:地方监管体系不完善、平台退出市场时的处置方案欠缺、风险防范的局部措施无法落实。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效果又直接影响平台未来的发展,因此本文基于行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与监管中的不足,来提出相应的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建议。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讲的是网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法律条文入手,分析网贷平台的基本定位,概括定位中的三点特征: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中介平台、依托于互联网的科技性虚拟性开展经营、借贷业务活动具有金融性,并分析基本定位的意义;然后,对平台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规模、特征、行业风险进行分析;再次对平台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平台经营中的三类风险及目前的发展困境;最后,指出平台借款逾期概率高、退出混乱的发展困境是源于违背基本定位引起的,除了经济因素也有监管缺位的原因。第二个部分是从网贷平台法律监管机制的角度来深度分析平台存在上述困境的原因:因为法律监管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缺陷,行业监管环境不成熟,正规经营的平台没有健康的发展环境才会陷入发展困境。首先,通过对p2p网贷平台监管制度的分析,梳理中央层面、地方层面的监管体系与监管责任。然后与监管制度实施现状进行对比,指出现行法律监管机制存在的三点缺陷:在监管制度的设计方面,地方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监管层次单一、协同监管主体缺失的情况;在机构监管的具体制度方面,平台退出市场的处置工作不到位,针对借款人的风险防范措施即与征信机构对接未落实。其中,地方监管体系不完善源于地方配套监管立法落后,对于监管主体和协同监管的分工缺少明晰的立法规定;平台退出机制、平台与征信机构对接制度缺失源于机构监管工作没有完全依据平台的基本定位展开,具体监管工作缺少规范指引。正是因为法律监管机制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才会阻碍平台的进一步发展。第三个部分是针对上述法律监管机制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构建多层次的地方监管体系,通过立法方式对地方的监管体系进行完善;明确增加协同监管主体,赋予监管主体对应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地方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其次,建立平台的市场退出机制,类比我国证券公司与金融交易场所的退出工作先由监管机关接管、对其中的业务先行处理的制度,对网贷平台的退出也实行一种借贷业务先行分置、再进入破产程序的退出机制,为网贷平台的退出与现行的破产制度之间设立一个过渡程序,完善平台市场退出的处置规则,降低平台退出时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最后,根据目前征信市场现状,制定平台与征信机构的对接细则,确定平台与征信机构的对接条件与对接后的信息使用规则,从借款人信息甄别角度完善监管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内容,与现有的平台资金存管制度、业务交易上限额度构成完整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