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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等在带来经济迅速发展、生活快捷便利等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导致了诸多的事故。现代社会已然进入了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频发。大规模侵权具有被侵权人人数众多、损害结果严重、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其损害赔偿问题较之普通侵权行为更为复杂。而我国现行单一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并不足以应对大规模侵权中的复杂情况,致使许多被侵权人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赔偿救济,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大规模侵权不仅涉及被侵权人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构多元化机制来及时有效解决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本文从四个部分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多元化机制的建构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大规模侵权及其损害赔偿问题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大规模侵权的基本理论,包括概念、特征、产生的原因。接着,分析了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指出存在被侵权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困境和侵权人可能面临破产的困境,同时,指出我国现行单一损害赔偿机制不足以解决大规模侵权。于是超越现行机制建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多元化机制成为迫切需要。第二部分是建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多元化机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首先,从法理上分析了建构多元化机制的理论基础,包括风险社会下的权利需要被救济、公平正义与效率的统一、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从自由优先到安全优先的转变。接着,分析了建构多元化机制的现实意义,指出其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节约司法成本和维护司法权威。第三部分是国外应对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多元化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介绍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应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化机制,得出各国均有专门民事诉讼制度用以应对大规模侵权、各国应对大规模侵权均采取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等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多元化机制的建构途径,是本文的落脚点。提出我国目前仍应采取倒金字塔模式来应对大规模侵权,应当建立以侵权责任为基础,以侵权诉讼为主导,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政府救济为补充保障的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同时对各项制度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对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在分析多元化机制的三种模式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认为金字塔模式、水平结构模式均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主张我国现阶段应对大规模侵权仍应采取倒金字塔模式;二、学术界多以在大规模侵权中适用政府救济有违实质公平正义而将其排除在多元化机制之外,本文认为虽然适用政府救济的确存在一定不合理,但更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主张在多元化机制中应发挥政府救济的应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