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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危机正在全球范围内威胁人类的生活和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使得各国解决水资源危机的目光逐渐从工程技术手段转向非工程技术手段,从扩大供给转向控制需求。水权制度是否具有内在的节水激励是能否纾缓一个国家或地区水资源危机的关键,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本文首先从研究水权制度的意义出发,构建了一个存在水资源约束的经济增长模型,研究了不同情形下生产均衡点的移动,认为在大型流域的水权管理实践中,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以及对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缓解水资源危机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以及维持和提高水资源的非经济价值十分关键,而技术进步与扩散的动力均来源于制度的有效激励。
其次,从水权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出发,以流域水权制度中的初始分配机制、再分配机制以及实施机制为例,分别建立了激励分析理论模型,研究了能够对用水户产生节水激励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在流域水权初始分配机制中,政府可以采取平衡现状用水量权重、延长水权初始分配份额的有效期、补贴节水工程投资和水利工程投资等措施,激励各地区选择节水行为。在流域水权交易机制中,宏观交易主体具有规模优势,适应于跨地区和跨行业的水权交易市场,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管理成本;微观交易主体管理成本较低,适应于地区内小规模水权交易,但应为其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在流域水权实施机制中,政府可以采用降低检查成本、加强内部管理以及有针对性的收取超额罚金等措施,以降低用水户超额取水的频率。
最后,本文以黄河流域为例,利用节水投资收益模型,计算了在可交易的水权制度下,黄河流域各省区节水灌溉工程投资的收益,并且通过分析影响投资收益的因素,考察水权交易制度中的节水激励。对于黄河流域来说,上游的甘肃、宁夏和内蒙古三个省区是灌溉效率最低、节水潜力最大的省份,在无政府激励成本约束的情况下,三省区理论上的最大节水量分别为24.5、30.7、57.6亿m3,节水潜力非常显著。当政府的激励成本有限时,最优的投资激励为3.7亿元,此时的最大理论节水量为89.9亿吨,在这一激励水平下,三省区所获得的节水收益能够在平水年保证下游所有省份获得全部的初始分配水量,并且在枯水年(85%径流量水平)保证除山东省外其余省份获得全部的初始分配水量。在节水收益外,节水灌溉能够通过削减上游省份高盐度的灌溉退水,使中下游径流中的河流离子总量减少20~40%,明显地降低了黄河的盐渍化程度。作为可交易水权制度的补充及辅助,较长的初始水权有效期、较高的政府投资比例、宽松的贷款及贴息条件、明晰的节水工程权益归属、较低的节水成本和交易成本是水权交易机制具有内在的节水激励的重要保证。
本文得到“中国—欧盟环境管理合作计划(EMCP)”(编号ALA/CHN/96/6—Lotl—Water)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