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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一项新型人权,知情权已经被写入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中,世界许多国家也将知情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法律保护。知情权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平衡是知情权的现实依据。知情权是行使表达自由、监督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是公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知情权有私法上的知情权和公法上的知情权之分,本文主要是对公法上的知情权进行论述的。知情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履行公开的义务,但是由于知情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使得权力机关的公开、审判机关的公开和政务信息的公开不彻底。另外,我国知情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十七大以后,我国加强了对知情权的保护,但是我国宪法没有将知情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关于知情权的规定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对知情权的缺乏系统的保护。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条例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很大的作用,但仍需要不断地完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需要将知情权入宪,从宪法层面给予知情权最高的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完善部门法将知情权的保护具体细化到普通法律之中,使知情权的实现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对知情权救济制度的完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有力的保护;加强知情权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