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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密尔自由原则与功利原则间的张力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鉴于国内外相关研究的不足,有待对其深化讨论。密尔的自由原则主张,社会干涉个人的唯一目的,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若个人并未不当侵害他人应视作权利的利益,其思想、行动、联合的自由应得到保障。密尔的功利原则主张,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具体情况下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其中,功利或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自由原则与功利原则间的张力,表现为后者对前者的阻碍,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反击。在原则实践上,为促进功利最大化,功利原则存在侵害个人自由权利的危机;自由原则为最大限度保障个人自由,不顾及具体相关人员幸福的最大化。在限制对象上,自由原则限制社会权力以保障个人权利,功利原则限制公民自由以促进公共幸福。在对待他人上,自由原则强调自主选择、区别对待,功利原则要求不偏不倚的同等对待。在生活方式上,自由原则倡导多样化生活方式,最优方式是每个人自己的方式;功利原则强调生活方式主旨的一元化,最优方式是促进幸福总量最大化的方式。两条原则间的张力根源在于密尔学说存在两条根本原则、两套行为标准、两种义务观念。其一,功利原则是道德的根本原则,自由原则是人类多样性发展的根本原则。因其各自的根本性,在逻辑推演、实践运行、内在价值、人生目的等方面,二者的优先性定位存在分歧。其二,密尔学说有两套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第一套标准主张承担义务的行为是对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错的,错的行为需受到惩罚。第二套标准认为最能促进公众幸福的行为是对的,其他行为是错的。自由原则奉行第一套标准,功利原则难以兼容两套标准而使自身混乱,由此凸显了二者间的张力。其三,自由原则承担消极义务,功利原则追求积极义务。两条原则间的张力,根源于二者履行社会义务的目的、方式、要求等方面的矛盾。就两条原则间的张力,基于不同立场,学界现存两类消解方案。一者,为自由原则辩护的消解方案,侧重于改造功利原则,重构密尔思想体系。例如,格雷用四条原则,即自由原则、功利原则、有利原则、公道原则重构密尔思想,将功利原则纳入密尔自由学说。功利原则是价值论原则;有利原则主张应当做最有利的事;自由原则是评价性道德原则;公道原则构架起自由原则与功利原则间的桥梁。这种方案并非基于密尔原意,且未能解决张力问题。其公道原则的具体内涵是不清晰的,取缔功利原则的实践指导作用是不合密尔本意的。其将有利原则与功利原则二分,将后者与自由原则间的矛盾转嫁到前者上,但鉴于前者是后者的实践衍生原则,这种转嫁是无力的。二者,为功利原则辩护的消解方案,试图以功利为基础解构自由原则,使其效力于功利主张。该方案对道德规则和个人权利进行功利式解读,反驳功利原则对个人分立性的忽略,将伤害他人的实质界定为伤害他人利益,统合功利最大化和人类自由发展。该方案是基于密尔原意的扩展性阐发,但在解决张力上仍存在问题。其对权利和利益等量而观是不当的,其并未有效解决功利原则忽视个人分立性的问题。基于上述方案的合理成分,本文尝试系统化消解两条原则间的张力。首先,消除人们对两条原则的误解。密尔的功利原则并非完全承袭边沁观点。自由原则由自然权利理论和功利理论共同证成。密尔对边沁观点的修正,以及自由原则证成根源的兼容性,为消解两条原则间的张力提供了契机。其次,调和张力根源。二者在一条终极的根本原则、一套适时的行为标准、一种统一的基本义务之下并行不悖。最后,消解张力表征。自由原则的实质是促进幸福的手段,由此功利原则保障自由原则,自由原则的实践优先性在密尔政治理念中得到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