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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诞生曾经给这个世界带来了惊喜,其对世界的影响深刻而长远。然而,随着公司力量的勃发,其对世界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公司对职工权益的侵害、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等社会问题,使得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公司作为多元利益的结合体,既要关注股东的利益,又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公司的长久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2005年对93年《公司法》修订后,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特色。然而,欣喜立法进步之余,更多的是对立法中存在问题的担忧和思考。新修订的公司法存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不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国外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并将这种研究的有益成果在立法中很好的体现出来。我国需要借鉴这些国家的研究成果,并将之与本土资源结合起来。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在立法层面做出完善,本文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立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供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实体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程序的保障,所以,在提出立法建议时,本文除了在实体性法律条文上提出完善的建议,就程序性的法律规范也提出了相关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实践。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进行深度解读,在肯定立法进步的基础上着重提出立法的缺陷。并从解决司法裁判困境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两个维度说明在新时期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必要性。此外,第一部分还介绍了国外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实践。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立法分析,提炼国外的有益做法,形成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立法的良好借鉴。第二部分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进行研究,重点阐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内容。第三部分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通过对公司法总则和分则部分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救济方面的立法完善建议,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提供了完善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