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秩序的基础在于组成它的人是什么样的人,而完成洛克政治哲学“自由”理想的是“理性自由人”。梳理洛克“自由教育观”的哲学理论,研究其“理性自由人”的预设,探究洛克自由教育观下的“理性自由人”是否能够从家庭中得到培育,“家庭”能否帮助现代人找到秩序之中的“自由”的位置,是本文的论题。尽管洛克的自由思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在英国走过了很长的路,但它影响了之后的婚姻家庭讨论,洛克预见了英国后世的一些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改革。“教育”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通过家庭法的制度实施,对实现洛克的政治哲学的“自由”、“平等”原则产生着重要影响。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洛克“自由教育观”下“理性自由人”的哲学理论进行综述。洛克从“理性创造论”出发,将契约从“国家”扩展到“家庭”层面,论证了“理性自由人”的预设。“理性自由人”是洛克自由教育观的基础和目标,他不仅要求组建理性家庭的成人是“理性自由人”,夫妻双方以及未来成为父母,都应当是被培育完整的“理性自由人”,而且要求家庭教育的目标也是将孩子培养成“理性自由人”。洛克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改革,都与他设想的“理性自由人”这一基本概念密切相关,从家庭来说,这一基本概念是构架家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洛克理性家庭中的第一对关系,即“理性自由人”的夫妻关系。主要整理了洛克理性的婚姻家庭的组建基础,其中包括“夫权”应有的限度以及夫妻之间平等的财产权和亲权,通过这一整理的过程,可以看出洛克反对传统“父权制”之下的“夫权”,他要构建的是基于夫妻自由意志下的“契约”关系,“平等主义”是洛克对夫妻关系的预设,夫妻家庭的权力架构围绕“平等主义”展开,各自的人身权力限度,对财产、对孩子的权力皆是如此,而自由则是平等的结果,因为平等,谁也不是谁的统治者,所以自由得到了保障。在此基础上,找寻英国从近代早期到现代的家庭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体现洛克“理性自由人”理念的法律制度的迹象,论证英国法律制度变化背后的洛克自由政治哲学的影响,主要考察“同意原则”的演变、“婚龄”规定的演变,离婚自由的演变以及已婚妇女财产权等在夫妻之间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演变,从而梳理出洛克自由政治哲学框架下,在家庭法体系内“情感个人主义”的发展路径。第三部分具体分析洛克理性家庭中的第二对关系,即由“理性自由人”与孩子之间的亲权关系。主要探寻了洛克自由政治哲学下的“亲权”的来源,亲权的“消灭”的原因,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继承财产权关系。通过这一探寻过程可以发现,洛克认为父母对子女权利的根本来源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他推翻了传统的“父权制”,把“统治权”与“教育”完全区分,他一以贯之的理念依旧是“平等主义”,孩子是潜在的平等者,这是洛克培养“理性自由人”的可能性和基本路径。在此基础上研究英国家庭法从近代早期到现代的“亲权”法律关系的条款,对“抚养教育”、“子女财产继承”等具体法律规定进行思考,探求法律对培育“理性自由人”的教育作用。第四部分是梳理“家庭”所实现的“自由教育”,从“家庭”场所,“教育”前提,“法律”媒介等三个层面概述“自由教育”的实现。纵观英国家庭法的变迁,发现在一定程度上逐渐体现了洛克“理性自由人”的理论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