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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国际上争议不下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发达国家长期以来以低廉的成本甚至无偿地利用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为这一利益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受知识产权制度的制约却不能分享由发达国家开发遗传资源所带来的后续收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发展中国家极力呼吁保护生物遗传资源。除此之外,《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积极地做出努力,试图以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来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安排。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极其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也制定了许多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文件,但至今都没有形成统一的保护体系,致使我国目前的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效率低下,不尽如人意。本文以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切入点,分析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法框架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模式,为构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建议。全文的写作主要分为四章,具体如下:第一章对遗传资源的概念进行讨论并阐述其特征。以“生物剽窃”为切入点,引出遗传资源国际保护问题,并在该章后半部分,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角度,分析了将遗传资源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可行性。第二章介绍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法情况。《生物多样性公约》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主张以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安排来最大程度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权益;TRIPS协定在宗旨上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有些分歧,它倾向于以更低的专利保护门槛来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这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不满;WIPO对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在努力,尤其是致力于促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来源地披露制度”的讨论,但讨论最终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对于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倒是有一定创新,但也仅适用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范畴。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世界上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及其成功的经验。美国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作为遗传资源利用者,试图通过合同的形式来适当地照顾遗传资源原产国的利益;而哥斯达黎加、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国内立法来实现对本国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这些国家的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相似之处:第一,都强调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即利用者在获取并打算开发利用遗传资源之前须征得提供国的同意,对基于遗传资源开发出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之前,也应该获得提供国的同意;第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还是希望通过合理的惠益分享机制来安排本国同发达国家之间关于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划分。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关于我国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现状作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我国目前有多部保护遗传资源的法律文件,但是却缺少统一的综合的立法来统一保护标准和程序。第四章的后半部分,则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情况综合思考,为我国完善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的建议。我国在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说,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也应该明确,保护好遗传资源,对我国提升经济竞争力,提升综合国力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