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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日益严重的剽窃问题,引起了司法者和法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剽窃——这一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拿来主义”的据为己有的行为,仅依靠道德谴责和舆论约束是不够的,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规制。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仅仅只是将剽窃行为作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个行为方式作出了原则性的列举,缺乏实质性的认定剽窃的标准和方法。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认定剽窃时也采取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从而导致了判决结果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即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剽窃的文字学解释出发,进而论述著作权法上的剽窃的概念。首先,在我国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学者们对剽窃的研究,归纳出剽窃的概念。然后,进一步阐述了剽窃行为的法律特征:剽窃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剽窃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剽窃行为具有公开性;剽窃行为具有混淆性和欺骗性;剽窃行为同时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最后,将剽窃行为与其相近的概念——抄袭、巧合、引用和复制进行区分,进一步明确了剽窃行为的性质和行为方式。第二部分对认定和规制剽窃的两大基本理论——独创性原则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分别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独创性原则方面,首先,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体系下,独创性标准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最初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劳动的“额头出汗”标准,后来的还要具备“一定程度创作性”的标准。而大陆法系国家在作者权体系之下,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一致较为严格,还要求创造性必须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其次,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方法,在比较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独创性判断方法之后,基于其各自的利弊,提出了将两者结合起来灵活判断的方法。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方面,首先对其进行了理论概述,通过深入研究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法学界研究和司法判例,分析总结出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概念、经典表述、最早来源、特征和运用。然后,指出了在思想与表达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这类表达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后,从国外司法实践中归纳总结出划分思想与表达的具体方法:如抽象法、整体观念与感觉测试法以及最终功能测试法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的几个主要方法。由于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剽窃行为的认定较为先进和成熟,这一部分主要通过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判例,结合第二部分中所介绍的两大理论,归纳总结出美国判例中比较两部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接触+实质性相似”法;“抽象测试”法;“抽象—过滤—比较”法;“普通观众测试”法;“内在/外在标准”法。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我国法院对剽窃认定方法的适用,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时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通过具体案例,总结和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接触+实质性相似”法、“抽象—过滤—比较”法、“抽象—过滤—比较”法的适用情况,以及我国法院如何通过“质”与“量”的衡量来判断实质性相似是否成立。然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对剽窃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剽窃行为的认定制度提出了意见:首先,剽窃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原则之。其次,剽窃的认定主体应该根据作品类型不同而定。再次,在对剽窃认定的具体方法上,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方法应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明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中外在表达和内在表达;认定“接触”的证据包括证明接触实际存在的证据和有“合理的机会”接触的证据,在特殊情况下排除了独立创作的可能性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应当依作品类型不同而区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抽象—过滤—比较”法和“整体比较”法结合起来适用;从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方式和“质”与“量”的衡量与判断方面对合理引用和剽窃行为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