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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相对于人类无限增长和扩大的需求而言,石油资源的储存量和供应量是有限的,石油资源是非常稀缺的。我国是石油资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为解决石油资源的稀缺性问题,调节石油资源级差收入,2010年6月1日石油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试点,并在2011年11月1日推广到全国实施,其中规定我国石油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办法,税率暂定为5%。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牢牢占据石油资源的开采生产、加工销售市场的份额,且国内石油资源价格一直处于高位,石油企业利润丰厚。改革后,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税收负担急剧加重,但仍在可负担范围之内。鉴于我国石油企业在不同年度的盈利能力和税收负担能力有所差异,因而所有石油企业都实行5%单一的资源税税率,忽略了不同石油企业在不同年度的盈利能力和税收负担能力的差异。本文根据资源租金理论、税负公平理论与差别税率理论,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借鉴以美国、俄罗斯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石油企业资源税税负情况,以从价计征前后石油企业资源税负的变化为研究对象,通过GM(1,1)灰色预测模型进行实证研究,推导并预测出石油资源税从价计征对石油企业资源税税收负担能力的变化影响情况。分析表明,石油企业资源税平均税负在2010年—2013年低于5%名义税率,在2014年接近5%名义税率,在2014年之后将呈上升趋势,建议对石油资源税实行差异化税率计征模式,调节不同盈利能力的石油企业在不同年度资源税税率的差异变化,从而在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照顾不同石油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以期进一步完善石油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