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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设的股东权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平衡公司各方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制度设计,也是对股份回购禁止的一种例外允许。本文立足《公司法》第75条,剖析和解释该制度的法律条文,解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产生的法理和社会基础,关注它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并着眼于该制度完善的构想和展望,在与其他具有类似制度功能的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展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所具有的独特性和价值。本论文主体部分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述。从定义和法律特征、渊源和立法例、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这三个层面来展开。在介绍中外学者以及立法例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所下的定义后,笔者展开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随后追溯该制度的渊源,并介绍该制度的立法例;最后对《公司法》第75条进行详细地解读。第二章介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从学说基础与分析、理论依据和与其他制度的价值比较分析三个方面阐述。笔者就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提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必要矫正、贯彻股东平等原则;从适用门槛、制度实效等角度分析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类似制度功能的股东解散公司之诉、股东代位诉讼、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诉讼的制度价值,以凸显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价值和独特性,得出该制度能以较小的成本换得公司最大效益的结论。第三章是以《公司法》第75条为中心,着眼于该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因为《公司法》虽然确认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它的制度功能在实际操作中还不能完全体现。完善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异议时间和异议方式、适用范围、公平价格、异议股东的诉权、请求权的效力和排他性、股款的支付和股份的处置、请求权的程序等方面。结语指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优越性和制度价值虽无可质疑,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的。相应的司法配套制度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