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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商家是网络商品、服务交易的重要主体之一,他们的存在无论是对吸纳就业、维护网络购物平台合理的竞争机制还是对消费者选择权、价格利益的维护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与平台提供商之间存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且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二者之间本应通过平等的民商事关系,自愿的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网络平台提供商对入驻商家的“持续控制”,双方合同关系的格式性、持续性、不完全性,因合同关系成立后商家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专用性投资而产生对平台提供商较强的依赖性等等原因使得二者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衡和利益上的不对等,入驻商家处于弱势地位,权利极易受到平台提供商的侵犯。只有在一个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交易环境之中,双方才能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维护合作的顺利进行,进而使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因此,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的权益亟需法律给予保护。目前,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的权利保护问题还没有受到重视。源于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的观念根深蒂固,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将保护的重心集中于消费者身上。恰恰忽略了,在入驻商家与网络平台提供商之间的交易中,入驻商家所处的地位同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中消费者所处的地位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经济上、谈判上、信息占有上的弱势地位都使得入驻商家利益的实现处于极其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因此,要实现网络平台提供商和入驻商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入驻商家实行特别的倾斜保护。目前我国以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利益保护为视角的研究仍处于空白状态,并且在立法层面,也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对入驻商家的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文以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与平台提供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为研究范围,以入驻商家的利益保护为切入点,认为入驻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入驻服务协议和信义义务的支撑下具有以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公平交易权、交易安全权、享受服务权、求偿权、监督权、续约权等权利为核心的权利群。但是当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面对平台提供商的依服务协议单方修改合同、对续签服务协议之内容进行随意变更、不当使用保证金规则、滥用管理权利等侵害行为时,却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本身的合同、声誉、风险等约束机制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将法律作为直接的利益调整手段介入到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与入驻商家的交易关系之中,建立以立法保护、行政保护、行业保护为核心的多层次制度保护体系。各个制度体系之间相互完善、相互促进,对网络购物平台入驻商家的合法利益进行最大程度的、全面的、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