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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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重建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经济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但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监管环境相对宽松、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健全,等等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又给各种证券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其中又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更为突出。操纵行为使得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被破坏,造成了大量的市场泡沫进而加剧了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在刑法领域,虽然我国刑法已专门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期起到打击、抑制恶性操纵行为的目的,但由于本罪涉及许多金融专业知识且技术性较强,取证和认定都很困难,积累的案件还不够充分,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近年来被以本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处于少数的现实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了对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追究的难度。基于此种考虑,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操纵证券市场罪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对在研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第一章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特点及比较研究。这于该罪,笔者将从本罪的特点以及国内外有关立法实践等两方面展开本文的逻辑起点。在本章中,笔者详细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状况,为我们借鉴证券法规相对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提供参考。 第二章是操纵证券市场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及司法认定。本章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详细论述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特征的特殊性,试图厘清一些模糊的观点,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构成有更为明确的认识。其中,着重论述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四种操纵行为,对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买卖、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罪依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本章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了区分。 第三章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本章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和相关刑事立法现状,检讨了现行立法与司法现实之间的矛盾,建议立法主体在司法解释方面应该对该罪加以必要的解释,提出了在认定本罪时主观目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设想并加以论述。最后,提出了应增设剥夺罪犯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刑罚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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