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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制度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渐分离使得董事会的作用突显,在此情况下,企业的管理权与业务执行权一般并不掌握在那些典型的股东手中,而是旁落于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手中,形成几乎没有控制权的所有权与没有所有权的控制权的对立。董事会享有广泛权力,同时,董事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大多涉及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如果监督力量和惩戒力量缺失,那么失衡的天平必然将波及以公司为中心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参与主体。而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形成有效约束机制,那么董事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就不可避免。因此,加强对董事的监督与制衡,是避免董事谋取不法利益,中饱私囊,损害公司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最直接而有效的途径。为了避免上述行为的发生,建立一套完善有效,切实可行的责任机制就成为必然之事。在这一责任机制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突出董事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功用不仅仅在于吓阻和惩罚董事的不法行为,更在于弥补那些因董事不法行为而受有损害者之损失。因此,从效益的角度,注重民事责任更符合社会正义的需要。第二、在这一责任机制中我们不仅需要全面而完善的责任形式与内容,更要重视责任的追究程序以及可操作性。不可追究的责任犹如不可实现的正义都只能是空谈,要加重责任必然需要有可靠的责任实现途径。可以说,只有以上两者相结合才是为保障股东以及第三人利益装上了双保险。第三、在建立这一责任机制的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过重的董事责任可能限制董事大胆进行商业决策,使董事畏首畏尾,不思进取。为此,将董事的民事责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十分必要,将董事的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董事责任制度的功能,所以,董事民事责任的缓冲机制也有探讨的必要。本篇论文一共六部分,正文部分共计46000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董事法律地位之界定。本部分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趋势出发,探讨董事与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着重探讨了有关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学说,包括代理说、信托关系说、代理与信托兼有说以及委任说,本篇认为,委任说更符合我国公司法的土壤与实践。鉴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深入人心,董事还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对利益相关者尽到一定的注意,因此董事是公司的受任人,是股东利益的代言人,也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者。第二部分董事民事责任承担之依据——董事义务探讨。本部分对董事义务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重点探讨了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以及董事对第三人的义务。通过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分析了董事义务的概念、判定标准、具体内容等。第三部分董事民事责任之探讨。董事民事责任是董事严守义务的保障。本部分讨论了董事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以及董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部分将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与董事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民事责任分别进行讨论。本篇认为,董事对公司民事责任的性质既不能简单的归结为违约责任也不能绝对化为侵权责任,而应具体分析。就归责原则而言,应该都以过错原则为基础,允许例外。在违反注意义务时在追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时,只需要适用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追究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就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本部分采通说——法定责任说,而其归责原则也需以过错为基础。第四部分追究董事民事责任之路径分析。董事民事责任的追究是董事民事责任的实现。本部分认为追究董事的民事责任可以有非诉讼路径与诉讼路径。非诉讼路径可通过公司机关内部的监事会、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来追究,还可通过行政机关裁决的方式来实现董事民事责任。诉讼途径则包括了公司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以及股东直接诉讼。第五部分董事民事责任缓冲机制分析。本部分从分析过重的董事民事责任造成的种种隐忧与后果入手,认为董事民事责任不能过重而需要一定的缓冲机制安排,来协调约束董事与激励董事的矛盾。该部分着眼于经营判断原则、董事责任限制与免除制度以及董事责任保险三项具体的制度,讨论了它们的功能与适用以及个别制度中的具体问题。第六部分现行公司法董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之检视。本部分带有结论性质,为全篇论文的最终归宿,全篇论文的讨论都是为该部分分析现行公司法有关内容作理论准备。该部分分析了现行公司法有关董事民事责任以及其追究机制方面的得失,在此基础之上本篇论文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司立法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