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添了刑事和解模式,对刑事纠纷化解模式多元化的研究便应运而生。对刑事纠纷及其化解模式的研究,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上、理论上的归纳、探讨、延伸,更是一种运用型、实践型的对比、反思、总结。我国现行的刑事纠纷根据化解的权力(利)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纯公权力的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公权与私权相结合的刑事和解模式,还有未进入法律规制的视线却客观存在的民间私了模式。因此,下文将对我国现行的刑事纠纷化解模式分别进行讨论、对比,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令研究更有针对性、目的性,在实践运用中更具启示性、指导性。本文将从四大部分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对刑事纠纷化解模式之基本内涵进行界定。在此部分中,运用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的对比研究方式,逐一揭示了:一般意义上的纠纷、法律视野中的纠纷、本文所研究的刑事纠纷,并对刑事纠纷与相关或相近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对刑事纠纷化解模式的种类根据依靠力量的不同进行了划分。第一类是完全依靠公权力运作的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第二类则是由公权力和私权利相结合、相配合的刑事和解模式(在第二类刑事和解模式之中,又因具体实践模式的不同,产生了加害人——被害人自行和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模式三种模式)。第三类则是完全由私权利主体意思自治的民间私了模式。最后,文章又分别对三类刑事纠纷化解模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和概述。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不同模式的各个化解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其不足之处,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入研究。在研究的同时,发现不同刑事纠纷化解模式各有利弊,其各自的优劣之处恰恰可以形成配合和互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和解模式相比,其优点是体制完善,立法理念深入人心,立法制度得以体现,司法依据充分明确,司法实践统一有序;其缺点是体制僵化,立法理念落后,立法制度与国情不符,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发展,需要更新、调整。刑事和解模式与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相比,其优点是立法理念先进,反应了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立法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以人为本;其缺点是立法理念没有完全确立,立法制度没有形成定制,司法依据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相佐证,司法实践没有标准的流程可以参照。而第三类刑事纠纷化解模式——民间私了模式,虽然暂时没有进入现行法律的规制范围,但因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适用价值,值得我们进一步将其制度化、法制化,作为现行刑事法律纠纷化解模式的一种补充。如果不同的刑事纠纷化解模式统一于同一套立法体制之中,则三者可以相辅相成,极大地促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极大地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第三部分,分析了刑事纠纷化解模式重构的现实性。重构刑事纠纷化解模式之所以可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人权观念的兴起和法定化,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增强都令人们感到:人应该有自主处理自我事务的权利;其二,重构刑事纠纷的化解模式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在需求,重视两造诉求、追求案结事了、实现具体的可感知的公平正义,都离不开刑事纠纷化解模式的重构;其三,我国现阶段“社会共治”、“还权于民”、“还政于民”的政策引导,也为刑事纠纷化解模式的重构提供了可能。第四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刑事纠纷化解模式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不同的刑事纠纷化解模式面临着不同的问题,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不同的对策和建议,作为对刑事纠纷化解模式完善的指导意见。综上所述,本文的主体部分对刑事纠纷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模式和民间私了模式进行了对比,发现了不同制度各自的优势和缺点,重点对三种模式自身的缺陷以及背后的成因进行了充分的解析,由此引发了对刑事纠纷化解模式完善的构思和想法,如何实现由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向刑事和解模式的演变和发展。如何衔接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缝隙。如何从立法理念上、司法实践上完美体现刑事和解模式的优势。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