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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就确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保护制度,专利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专利权具有“公共产品”的社会属性,使得专利权在确权和行使的过程中必须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专利权人利用其垄断优势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需要行政权力的适当介入。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确立至今,在维护专利权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相比,专利行政执法力度较弱,且随着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复杂和侵权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显现出诸多弊端,如立法上相关法律相互冲突、执法程序缺失、执法主体层级过高、执法措施缺失以及行政处罚执行难等,实践中执法机构设置不统一、人员配置不足和经费投入不足等,在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上存在刑事案件的移送缺乏统一的文书标准、证据转换不畅等问题。考察部分国家和地区专利权行政执法制度可知,专利权行政执法制度并非我国独有,且国际专利行政保护有不断强化之趋势,相关国际条约也有不断提高全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的趋势。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响应社会各界呼吁,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在立法上扩大执法主体范围、强化执法手段和措施、完善执法程序,在执法实践上完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执法投入、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同时应加快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