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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防备和避免家暴、庇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而创设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实施近3年来,全国法院共发出数千份保护令,维护了大量受家暴者的人身权益。但作为刚进入我国不久的新鲜事物,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有些地方还有待完善,因此很值得分析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保护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征。人身保护令是当事人因受到家暴或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向法院申请以保护自己人身权益的一项民事救济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同于行为保全,后者是在诉讼案件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而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具有依附性,二者是不同概念。人身保护令不用依附于民事诉讼,能够独自提出,这给了受害人很大的选择余地,此外人身保护令还具有事前预防的特征,它不需要发生损害结果,只要有发生家暴的现实危险便可提出申请,它可以存在于事前救济、事中补救和事后惩戒的各时间段,由通常的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能使公权力及时介入到家暴当中去,有效预防严重后果的发生。第二部分介绍了保护令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保护令适用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之人;申请保护令的实质条件要求有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证据方面,法官多参照民诉法的一般规则处理家暴案件;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等;从裁判情况来看,立法将保护令的适用主体限定在家庭成员内部以及共同生活者之间,不利于保护令的广泛应用;证据方面种类少、证明标准高使得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大;执行机制不合理,公安机关没有在保护令的执行中发挥优势;违反保护令的惩戒措施惩罚力度不够,罚款和拘留无法对被申请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实践中难以起到真正惩戒被申请人的作用。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保护令制度立法概况。美国和台湾地区都对保护令作了分类;在家庭成员认定上,域外法普遍持宽泛态度,除近亲属外,大都将前配偶、曾经同居者等纳入保护范围,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庇护;证据规则上普遍呈现出举证便利、证明标准低的特点,美国的优势证据规则大大降低了保护令的申请门槛;域外法对违反保护令者的惩罚规定得当、威慑力强,美国和台湾都将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美国警察还可以对违反保护令者进行无令状逮捕等。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建议。应当扩大保护主体,将曾经为家庭成员、曾经共同生活之人纳入保护令,并将家庭成员的范围扩大到除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扩大家暴范围,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和婚内强奸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保护令中增加财产类保护措施;证据方面实行家暴风险事前评估机制,重视品格证据、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优势证据规则与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并用;惩戒方面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家暴信息上网以及进行社区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