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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着卡拉OK歌厅使用MTV应否收费的问题,争论一直不断,2009年甚至被媒体称为“MTV维权年”。卡拉 OK版权收费事件暴露了我国在著作权收费问题上具体制度的缺失。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应考虑:首先,制定详细司法解释,明确不同 MTV性质。MTV既可能是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也可能是录音录像制品从而受到邻接权的保护,区分的关键因素在于MTV是否具有独创性;其次,建立公开透明的授权机制。著作权和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卡拉 OK版权使用收费的主体,根据权利人的授权,代其收取费用;再次,因地制宜,制定灵活的收费标准。现在较为通行的“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不尽合理,应该由市场来确定;最后,卡拉 OK经营行业版权收费是各方主体利益博弈,最终走向平衡的过程。 卡拉OK版权费的纷争,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卡拉OK版权费标准,怎样保障版权费的分配公开透明,需要权利人、使用者、消费者等各方充分沟通、平等协商,让所有的分析、争论都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