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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日益深化,一些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地沟油、毒牛奶、毒血旺、塑化剂,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堪忧,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与焦虑,有的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是有着合理因素的。尤其是从我国检察制度的创建、发展的历程和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来看,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到检察监督范围之内,使其得到约束和监督,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正因如此,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参与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权寄予厚望,对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愈加关注。因此,需要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的权力,完善监督活动的程序性规定,促进监督工作的全面、有效、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