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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严峻的趋势,养老保障成为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由于二元制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农村留守老人的人数不断增加,国家对其养老权益的关注程度也不断增加。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条款被学界认为是公民享有养老权益的宪法依据。并且《宪法》第33条又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于平等的理念,我国的农村留守老人应该享有和其他老人,特别是城市老人一样的养老权益。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法律依据的缺失、法律观念薄弱等原因,我国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权益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不仅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和国家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从农村留守老人养老保障的法律概念出发,结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责任,具体阐述农村留守老人养老的法律内涵。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障法律规定的分析,发现我国农村留守老人养老保障还存在立法方面不完善、现行法律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政府主体责任缺位、司法方面忽视司法调解、欠缺专门法庭的设置,法律监督方面监督体系的不健全以及农村留守老人自身法律观念薄弱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从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和与我国文化传统相似的日本两个国家出发,借鉴养老保障的相关经验,根据我国养老的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相关的建议。在立法方面,健全养老保障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执法方面,完善执法依据,增强政府的履职能力;在司法方面,注重司法调解,设立老年法庭;在法律监督方面,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同时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最后,提高农村留守老人自身的法律意识,以期我国农村留守老人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