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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海洋和森林被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作为生物多样性最富有和生态功能最高的生态系统,湿地因其所具有的强大水文和元素循环功能而被冠之以“地球之肾”。同时,又因其巨大的食物网和支持多样性的生物而被誉为“生物超市”。此外,因其所富有的动植物资源能够为人类提供大量工业原料和能源而被称为“金色GDP”。贵州省湿地总面积16447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34%,占中国湿地总面积的2.8%。飞速发展的经济、水资源的污染、湿地保护意识的缺乏使得湿地资源保护的现状令人忧心:湿地面积大幅减少,湿地质量明显下降,生物多样性也遭到严重破坏等。这与贵州省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主旨相悖。本论文以保护贵州省湿地为宗旨,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对贵州省湿地保护的完善建议。通过对贵州省省级地方法规、贵阳市法规及自治条例中有关湿地保护的相关立法进行评析,指出贵州省湿地保护存在湿地法律概念不明确、要素式湿地保护模式、没有专门立法,湿地管理部门混乱、现有立法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居民生存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现有立法对破坏湿地法律责任的规定过轻或不明这五个主要问题。结合贵州省湿地保护现状,本文提出了贵州省制定湿地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粗浅构建了《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基本框架,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时参考。具体包括将制定法与习惯法结合、生态优先、整体保护作为立法原则,并将公众参与制度、湿地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法律责任制度纳入其中,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协调机制、生态建设效益评价机制、教育机制等相关配套机制来共同促进贵州省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