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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但证券监管相关工作的推进却相对滞后,导致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股价暴涨暴跌等金融异象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权益。当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主动性监管有助于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存在监管滞后、监管独立性缺失等诸多问题,并未能真正发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为了实现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的目标,如何遏制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股价非理性的暴涨暴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成为了当务之急。与此同时,“十三五”规划纲要还提出了“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我国的证券监管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以此为契机,尝试探究现阶段的证券监管在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方面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本文通过“股价崩盘风险”这一指标衡量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以及投资者保护状况,以我国2003-2016年A股市场为研究样本,考察了证券监管对上市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并进一步研究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性质对证券监管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随着上市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距离的增大,上市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显著上升;这种正相关关系在国有性质的样本中更加显著。(2)监管问询能够显著降低上市公司当年以及未来一年的股价崩盘风险;这种负相关关系在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中显著性较低。(3)监管处罚会显著提高上市公司当年的股价崩盘风险,但不会增加未来的股价崩盘风险;这种正相关关系在国有性质的样本中显著性较低;同时,监管处罚的及时性越高,股价崩盘风险越低。(4)总体来说,我国的证券监管确实能够发挥一定的效果,但是上市公司的国有性质会显著削弱监管活动的有效性。本文首次研究证券监管与股价崩盘风险之间的关系,并考察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对证券监管效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本文的研究结论不仅丰富了证券监管经济后果和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有关方面的文献研究,而且对提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和效果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