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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累计制度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我国“既定性又定量”刑事立法模式下“犯罪”概念的要求,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通过累计计算方式使数个罪轻情形按罪重情形来处理,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原则。但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解释对于数额累计的中心术语如“多次”、“未经处理”等的规定还存在相矛盾之处,并且,刑事司法实践中数额累计也面临着如针对同一对象的多次行为如何进行数额累计以及选择罪名下如何进行数额累计等问题的适用存在困境。鉴于此,本文期望通过对数额累计制度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界定,促使该制度在我国更好地适用。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额累计的规范梳理和学理分析。数额累计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是统一和简单的,但刑事司法解释对此制度的规定却是矛盾的。数额累计制度在多次行为中涉及行为均为同质的犯罪行为时,应以多次行为属于独立还是连续的同质行为作为区分点,分别以多次一罪说和连续犯说作为理论基础;当在多次行为中有违法行为时,则以连续行为说作为理论基础。数额累计制度适应了我国刑事立法中对犯罪概念中量的要求,也适应了罪行均衡原则中“区别”的内涵。从社会的立场及社会危害性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出发,数额累计制度应当可以扩展至所有的数额犯。第二部分为数额累计既有规范中核心术语的解释,主要是对我国现行刑法和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数额累计规定的四个核心术语(“多次”、“行为”、“未经处理”以及“时效”)进行理解和界定。数额累计制度中的“多次”应界定为两次及两次以上,从而有利于维护法制度的完整;数额累计制度中的“行为”应界定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数额累计制度中的“未经处理”应明确为“未经行政处罚”,从而实现数额累计制度升格多次行为犯罪化的功能;此外,数额累计制度应该明确时效制度,对于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实行追诉时效制度,而对于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时效。第三部分是数额累计司法适用中疑难问题的分析。主要对数额累计在司法适用中最为常见的四个疑难问题,进行详细分析。针对同一对象多次行为的数额累计,后次行为侵害新法益作为数额累计制度适用的前提;而在选择罪名下,以“不同宗”作为数额累计制度适用的前提;在连环犯罪中,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作为数额累计制度的适用条件;此外,在涉及到不同区域时,数额累计制度下的数额标准以审判地为准,按照不同地的比率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