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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迅速蔓延致使文化财产国际争议的数量急剧增长,尽管解决文化财产国际争议有多种机制可供选择,但每种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却限制了其有效性的发挥。同时,各国法律的差异、国际合作的匮乏均使这一问题始终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基于以上考虑,本文提出为文化财产国际争议的解决寻找一种新的途径——国际仲裁,并提出以海牙国际仲裁院(PCA)为基础建立专门的文化财产国际争议仲裁庭。中国作为文化财产非法流转最大的受害国之一,一直致力于追索流失的文化财产,在国际争议的解决上,基本形成了一套以国际公约机制、双边协议机制为主,以诉讼机制、回购方式为辅的追索机制,尽管已成功追回大批珍贵的文化财产,但鉴于中国文化财产流失数量之众,追索之路任重而道远。文中通过对圆明园十二生肖铜首案的分析,总结了我国追索机制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引文和结语外,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文化财产国际争议的概述。首先,通过对三大国际公约对文化财产概念的比较分析,探寻文化财产的本质属性,从名词释义的角度对文化财产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通过对文化财产国际争议的分类,分析了这类争议所体现的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深入分析“文化国际主义”和“文化国家主义”两大理论,并根据现实发展,指出文化国家主义理论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最后,阐述了文化财产国际争议解决的重大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文化财产国际争议解决的现行机制进行具体分析。公约机制是目前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但由于一些主要用语界定的晦涩、公约的溯及力等问题致使公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双边协议机制也是主要途径之一,由于只在当事国之间有效,其国际影响力相当有限;跨国诉讼也是常见的解决途径,但各国法律的差异性致使判决具有不确定性,高昂的诉讼费用也使争议双方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文章同时还列举了解决文化财产争议其它几种机制的困境。最后指出,现有机制虽然不同程度地为文化财产国际争议的解决做出了贡献,但各种机制固有的缺陷致使争议的解决效率低下。第三部分提出以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文化财产国际争议的新机制。文中首先分析了国际仲裁的四大优势:保密性、自治性、灵活性、可接受性,阐述了国际上仲裁解决文化财产国际争议的理论发展,指出国际仲裁已得到越来越多文化财产法专家的肯定,并正式写入1995年UNIDROIT公约。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争端案为例探讨了国际仲裁解决文化财产国际争议的可行性问题,最后提出以PCA为基础建立解决文化财产国际争议仲裁庭,同时借鉴PCA解决其它领域争议的仲裁实践,就PCA建立专门的仲裁员名单和仲裁规则提出建议。第四部分探讨我国文化财产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我国是文化财产非法流转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政府和民间爱国人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多种途径成功回流大批国宝级文化财产,但我国文化财产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圆明园十二生肖铜首案清晰地证明了这点。文章最后指出,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利用PCA援助基金降低追索成本,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加大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在国内层面上,应敦促香港尽快出台文化财产进出口管制法,完善拍卖法规,尽快建立专门的文化财产追索机构以提高追索效率,建立现存和流失文化财产资料库,为将来的取证工作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