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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迅速兴起,引起了刑事司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社区矫正审查程序,是对犯罪人是否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门槛”的审查和评估,这里的刑事诉讼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包括审判中的量刑审查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行刑方式的审查。其主要的理论支持有恢复性司法理论、社会防卫理论、犯罪人理论、刑罚个别化理论和犯罪心理学理论等理论。该审查程序的设置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程序法治的原则要求,兼顾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可以有效改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状况,充分实现社区矫正的司法价值,并对控制社会舆论风险、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实现社区矫正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早在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就曾在各大城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新《刑法》修正案颁布之一将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然而,这些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规定仍为初步的和笼统性的规定。尽管2012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地区都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目前的适用社区矫正的审查程序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审查程序介入的滞后、审查规定的笼统和不一致、审查主体和审查内容的不明确等等。这些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导致了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操作中审查人员敷衍了事,主观随意性较大,适用社区矫正的审查程序并没有收到其应有的法律效果,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整体的成效。因此,在借鉴英美等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完善,将审查程序的主体按照程序开展的不同阶段予以细分,相互分工合作;针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不同对象,增强了审查的强制性;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调查评估方法加以完善,设置了具体的审查标准;加强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增设了审查的回避制度。通过上述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审查程序的制度和理论完善,可以有效的解决目前社区矫正在适用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和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