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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不少缺陷,如:复核、申诉、控告程序中,主管机关缺乏独立性;聘任制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人事仲裁制度的机构组成、具体程序存在缺陷;无行政诉讼救济。公务员权利存在司法救济的真空有违法治建设。
考察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其中不仅纳入了司法救济的最终程序,有的还设有独立的行政裁决机关。这些裁决机关所做出的决定因其地位的独立性不受行政决定做出机关的任何干涉,从而其公务员的权利普遍在制度上得到了有效保障。我国学者也有呼吁将公务员权利纳入司法救济,但就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衔接程序、司法救济的范围、司法救济的审查强度等重要问题,还有待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重点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构建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力图为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做出一点贡献。论文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界定了公务权利的内涵。将本文论述的公务员权利界定为公务员的身份权和申诉控告权(本质上的诉权),同时,分析了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概念。
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公务员权利现有救济制度的缺陷。主要缺陷为复核、申诉、控告程序中的主管机关缺乏独立性,以及聘任制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人事仲裁制度的机构组成、具体程序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导致我国公务员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三章研究了将公务员权利纳入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瓦解,人权保障理论、正当法律程序理论、司法最终救济理论为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四章考察了法治发达国家及地区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状况。比较研究各国的司法救济分别有以下几种:英国公务员仲裁法院的司法救济以及行政裁判所的准司法救济;美日台普通法院的司法救济;法国行政法院的司法救济;德国联邦纪律法院的司法救济。经过分析总结出上述法治发达国家及地区对于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共同点在于:都将司法救济作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最终形式、都遵循了正当程序原则、都合理确定了法院审查强度。
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的具体建议。基于对域外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模式的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分析了公务员权利纳入、不纳入司法救济范围的情形。其次,指出在司法救济的衔接程序上我国应当遵循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再次,在司法管辖上分析了衔接法院的级别应高于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且应当借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由上级法院严格监督移送管辖。在司法审查强度方面,认为在事实问题上应当坚持法院全面审查;在合法性问题、程序性问题上应当坚持法院有限审查,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限;在行政裁量问题上应当坚持以法院审查来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最后,还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必不可少的人事赔偿制度的思考。